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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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二 節 送達
( 112年11月29日)
第 133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