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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二 節 送達 ( 112年11月29日)
第 141 條
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文書。
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
五、送達方法。

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收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者,應由送達人記明其姓名。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