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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二 節 送達 ( 112年11月29日)
第 142 條
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法院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法院書記官應將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