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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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二 節 送達
( 112年11月29日)
第 145 條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