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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院 第 一 節 管轄 ( 112年11月29日)
第 15 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