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二 節 送達 ( 112年11月29日)
第 151 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