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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二 節 送達 ( 112年11月29日)
第 153-1 條
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一、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者。
二、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

前項傳送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