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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 112年11月29日)
第 160 條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但別定起算方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