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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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 112年11月29日)
第 165 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