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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 112年11月29日)
第 167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