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 112年11月29日)
第 167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