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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四 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 112年11月29日)
第 182-2 條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