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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四 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 112年11月29日)
第 188 條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