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四 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 112年11月29日)
第 189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