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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六 節 裁判 ( 112年11月29日)
第 226 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一造辯論判決及基於當事人就事實之全部自認所為之判決,其事實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