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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六 節 裁判 ( 112年11月29日)
第 238 條
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