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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院 第 一 節 管轄 ( 112年11月29日)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