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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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七 節 訴訟卷宗
( 112年11月29日)
第 241 條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