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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一 節 起訴 ( 112年11月29日)
第 244 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