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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一 節 起訴 ( 112年11月29日)
第 260 條
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