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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二 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 ( 112年11月29日)
第 266 條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

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