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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證據 第 二 目 人證 ( 112年11月29日)
第 303 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