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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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證據 第 二 目 人證
( 112年11月29日)
第 311 條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