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證據 第 四 目 書證 ( 112年11月29日)
第 342 條
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

前項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命其提出之文書。
二、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
三、文書之內容。
四、文書為他造所執之事由。
五、他造有提出文書義務之原因。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之表明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命他造為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