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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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證據 第 四 目 書證
( 112年11月29日)
第 346 條
聲明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由舉證人提出之期間。
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文書為第三人所執之事由及第三人有提出義務之原因,應釋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