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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證據 第 四 目 書證 ( 112年11月29日)
第 350 條
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

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