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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證據 第 四 目 書證 ( 112年11月29日)
第 354 條
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就文書調查證據者,受訴法院得定其筆錄內應記載之事項及應添附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