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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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證據 第 四 目 書證
( 112年11月29日)
第 361 條
提出之文書原本須發還者,應將其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卷。
提出之文書原本,如疑為偽造或變造者,於訴訟未終結前,應由法院保管之。但應交付其他機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