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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證據 第 六 目 證據保全 ( 112年11月29日)
第 374 條
他造當事人不明或調查證據期日不及通知他造者,法院因保護該當事人關於調查證據之權利,得為選任特別代理人。

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前項特別代理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