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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證據 第 六 目 證據保全 ( 112年11月29日)
第 376-1 條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