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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五 節 判決 ( 112年11月29日)
第 396 條
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亦同。

法院依前項規定,定分次履行之期間者,如被告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

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定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者,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