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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五 節 判決 ( 112年11月29日)
第 397 條
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

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