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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二 章 調解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413 條
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