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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二 章 調解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418 條
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一項之異議,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