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二 章 調解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424 條
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一部非屬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者,不適用前項視為調解聲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