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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第二審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459 條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