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第二審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460 條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