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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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四 編 抗告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491 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