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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六 編 督促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511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