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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六 編 督促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514 條
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