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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七 編 保全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528 條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