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當事人 第 二 節 共同訴訟 ( 112年11月29日)
第 54 條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