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訴訟法  第 八 編 公示催告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542 條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