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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八 編 公示催告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543 條
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