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訴訟法
第 八 編 公示催告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552 條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算。但依前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事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如原告於知有除權判決時不知其事由者,自知悉其事由時起算。
除權判決宣示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撤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