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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八 編 公示催告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564 條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以職權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

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