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訴訟法
第 八 編 公示催告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564 條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以職權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
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