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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八 編 公示催告程序 ( 112年11月29日)
第 566 條
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前項命令,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

第一項命令,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