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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當事人 第 三 節 訴訟參加 ( 112年11月29日)
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