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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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當事人 第 三 節 訴訟參加
( 112年11月29日)
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