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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當事人 第 三 節 訴訟參加 ( 112年11月29日)
第 63 條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