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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當事人 第 三 節 訴訟參加 ( 112年11月29日)
第 67-1 條
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

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